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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发布日期: 2024-01-18 11:41
来源: 市卫健委卫生应急办公室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部分   

一、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三门峡市的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应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按照“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各负其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和“分层次,分阶段,突出重点,群防群治”的原则,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第二部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与分级

五、事件的分级

(一)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 (重大)、Ⅲ级 (较大) 和Ⅳ级 (一般)。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以内。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及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区)。

4、霍乱在一个县(市、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区);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5、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6、在一个县(市、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7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50人,或死亡5人以下。

10、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一个县(市、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及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地市。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地市 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 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地市。

4、霍乱在一个地市 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地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9、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11、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1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五)另有下列情况,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1、鼠疫、霍乱:发现1例及以上病例。

2、炭疽:发生1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3、甲肝/戊肝: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4、伤寒(副伤寒):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伤寒 (副伤寒) 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5、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6、麻疹、风疹、猩红热、流行性腮腺炎、水痘: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7、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例及以上死亡。

8、登革热:1周内,一个县 (市、区)发生5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9、流行性出血热: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高发地区10例) 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0、流行性乙型脑炎、钩端螺旋体病: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1、疟疾: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高发地区10例) 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 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在恶性疟流行地区,以乡(镇)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2例及以上恶性疟死亡病例;在非恶性疟流行地区,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12、流感: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13、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14、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

15、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县 (区) 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16、不明原因肺炎: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17、食物中毒:

⑴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⑵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⑶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18、职业中毒: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及以上或者死亡1人及以上的。

19、环境因素事件: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例及以上。

20、意外辐射照射事件: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例及以上。

21、传染病菌、毒种丢失: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等菌毒种丢失事件。

22、医源性感染事件: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23、一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发生5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2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三部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六、报告内容

(一)初次报告

1)必须报告信息

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报告联系单位人员及通讯方式。

2)尽可能报告的信息

事件的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的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

(二)进程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三)总结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七、报告原则、时限和方式

(一)报告原则

初次报告要快,阶段报告要新,总结报告要全。

(二)报告时限

1、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以最快的方式报告,2个小时内由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在2小时内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上完成初次报告。

2、救灾防病的初次报告时限为政府有关部门确认发生灾害后24小时内。

3、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阶段报告应根据事件的进程变化或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4、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总结报告应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

(三)报告方式

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电话报告。同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传真文字材料。督导事件发生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使用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

第四部分 应急的组织管理

八、组织领导

三门峡市卫生健康委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市卫生健康委主管领导、机关有关科室、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导及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九、职责分工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市卫生健康委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及时掌握、汇总、分析、报告本县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提出科学的防治对策,为所辖县(市、区)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指导县级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并开展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督查工作。

(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门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疫情监测报告组

组织指导全市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三) 实验检测组

做好检验的技术准备和适量的试剂储备。指导或配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机构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合格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或分送省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四)疫情应急处置组

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计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

消杀人员应做好消杀的技术准备和药品储备,检修消杀器械,制订疫点、疫区消杀方案,指导或进行现场消杀。

(五)后勤保障组

负责突发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的防护用品、防治药品、消毒器械和药品、流行病学调查及医学观察等设备和物资的采购、储存、管理与发放,适时更新补充,确保应急需要。杜绝过期、失效或伪劣药品、器械和物资用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加强储备安全管理,防火、防水、防盗,对易燃、易爆的物品要单独保管,确保安全。满足车辆需求和必要的经费保障。

   (六)健康教育组

要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普及卫生防病知识,促使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增强对传染病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五部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及预警

十、监测职责院

应用统一、规范的监测预警和预报网络系统,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潜在危险因素、事件发生后的现场应急监测和影响因素的动态变化等信息资料,开展连续、系统、完整的收集、分析、报告,建立完善预警机制,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测、预报及制定应急对策与控制措施,提供信息保障及科学依据。

建立与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网络,负责职责范围区域内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的主动监测、运行、维护;建立与组织、落实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4小时值班制度,负责监测信息的收集、核实、报告和分析利用、反馈工作;建立监测信息数据库和预警机制,并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监测预警信息;监测信息资料应及时归档。

十一、监测内容、方法

1)监测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信息监测;

常规疫情监测(包括零病例报告监测);

医疗卫生机构的传染病相关症候群监测(含不明原因肺炎监测);社会人群的法定传染病主动监测(含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监测);群众和各类新闻媒体投诉举报监测;

污染性健康危害、中毒事件监测;

监测人群的社会、经济、人口、地理、气象学基本情况;

2)监测方法

A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监测对象:

①主要传染病病种:我国法定甲类与纳入甲类管理的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多例死亡;发生罕见或已被消灭的传染病;新发或境外输入性传染病及其疑似病例。

②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③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④重大食物、职业中毒。

⑤自然灾害所致人生命、健康的影响、伤害事件。

B资料来源:

①监测点信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不同性质,确定不同数量的监测点,一般情况下,应包括:县级及县级以上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学校、建筑工地、社区、商场、企业等;监测点信息的传送方式电话、传真、网络直报、卡片报告等。

②媒体报道。

③主动搜索由医疗单位、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有关人员和疾控中心人员分别承担,医疗单位、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的搜索人员负责本单位疫情搜索,疾控机中心搜索人员负责全市的主动搜索。

④举报:对举报的线索要进行查证,以界定是否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C 利用网络开展监测:通过使用“国家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对网上报告的或收到的传染病报告卡进行审核,对网络信息系统实时监控,对系统发出的各种警示或比较异常的变化及时做出反应、核实、报告,并在必要时启动应急调查处理监测机制和现场监测。要建立对系统的警示或异常情况能及时做出反应的工作机制。

D 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和下级单位公布值班电话、传真号码,并制定相应的值班工作制度。记录内容包括疫情和事件发生、发展与当地处置结果情况:

E 开展主动监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组织力量进驻辖区医疗单位搜索疫情,开展漏报调查;进驻相关单位开展筛查,及时发现职业中毒患者等。定期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主动监测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F 设立哨点监测。

要充分发挥各种监测网络的作用,及时发现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准确预警和预测,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和合理化建议。

 

第六部分 应急处置

 

十二、日常应对原则

全市没有发生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保持防治队伍建制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必须保持一支随时可以调遣的突发公共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包括从事流行病学调查、消毒处理、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等专业人员,并做好专业培训和演练。

2、搞好突发事件监测

要充分发挥各种监测网络的作用,及时发现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准确预警和预测,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和合理化建议。

3、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防病知识

要积极组织,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环境卫生水平,要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普及卫生防病知识,促使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增强对传染病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十三、应急应对处置

(一)应对原则:

实行分级应对管理:

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所在地卫生健康委应对处置,必要时市、省级卫生健康委参与处置。

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县两级卫生健康委共同应对处置,必要时主请省卫生健康委指导参与处置。

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市、县共同应对处置。

(二)应对工作程序

1、在最短的时间内按程序完成报告工作。

2、在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流行病学现场调查处理组、检验检测组、现场消毒处理组应立即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处理工作,采取最有效的措施控制突发事件的发展,并同时对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发展趋势进行初步判断,提出下一步的应急处理建议。

3、各相关部门立即进入规定岗位,积极参与和协助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必要时及时求助上级专家组指导突发公共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5、坚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分析和报告事件发展和控制情况。

6、根据上级政府的指示,及时发布疫情信息或进行疫区封锁。

7、健康教育组根据指挥部的安排开展宣传、动员工作。

(三)现场应急处置

对现场采取应急控制和消除致病、中毒、污染因素的措施;对传染病应划分疫点、疫区;影响范围广的疫情或污染中毒事故应视情况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疫区封锁、人员疏散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根据初步调查结果,针对性地开展消毒、杀虫、灭鼠和污染物清除等措施。怀疑为传染病时,应对尚未隔离的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密切观察。对易感人群进行预防服药、应急接种,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在现场及周边地区开展主动监测,实行日报、零报制。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争取配合和支持控制措施的落实。对控制效果进行评价,及时调整控制方案。

1、突发疫情的现场控制

协助救治病人,隔离传染源;采取消杀灭的方法切断传播途径;预防接种,预防服药,宣传教育等保护易感人群;根据疫情规模和危害程度,划分疫点.疫区。

2、食物中毒的现场控制

协助救治病人;调查共同就餐者;控制可疑场所;控制可疑物品;

3、化学毒物、职业中毒的现场控制;协助救助病人;分析中毒原因;控制可疑场所和物品;划分控制区域,疏散或隔离受威胁人群。

第七部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即停止应急预案的执行,转为日常监测防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第八部分 善后处理

十四、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市卫生健康委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十五、奖励

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十六、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部分 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

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1、信息系统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各县 (市、区) 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建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报告管理。

2、演练

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3、物资保障

要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4、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