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十不准”
发布日期:
2016-09-09 21:04
作者:
来源:
卫生健康委员会
1、不准违反规定擅自提高、降低征(收)费标准和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乱收押金;
2、不准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信用卡、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3、不准以各种名义向上级部门及工作人员赠送礼品、现金、信用卡、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4、不准到下属单位、部门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用公款支付娱乐、健身等费用;
5、不准搞强迫命令,以任何形式侵犯群众合法权益;
6、不准打着领导的旗号或借工作之便向基层摊派各种报刊和商品;
7、不准以经济处罚代替落实节育措施,以罚代管;
8、不准刁难群众,利用生育证审批发放权谋取私利,乱发生育证,出具假证明;
9、不准弄虚作假,瞒报、漏报、虚报、篡改统计数据,骗取荣誉;
10、不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自行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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