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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7-10 20:51
来源: 卫生健康委员会

豫卫指导〔20168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实施

新修改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

 

各省辖市卫生计生委、各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2016527,河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并公布实施。为全面贯彻落实新修改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修改《条例》的重要意义

200311《条例》施行以来,为稳定我省生育水平,促进全省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缓解人口增长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根据国家政策、法律调整和人口均衡发展的需要,顺应全省人民群众的期盼,修改完善《条例》规定,是我省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和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重大举措,有利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优化全省人口结构,增加劳动力供给,减缓人口老龄化压力;有利于保持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活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有利于更好地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充分认识修改《条例》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人口问题始终是我国面临的全局性、长期性、战略性问题。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不会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不会根本改变,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不会根本改变,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必须长期坚持。

二、准确把握《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删去了关于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以及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等规定,删去了关于对自觉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给予2000元以上奖励的规定。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要求安排生育第三个孩子的,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是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二是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条例》同时对再生育审批的程序、权限和相关要求作了规定。

(二)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是规定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二是删去了关于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女方应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不符合生育条件怀孕的应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等强制性规定。三是明确了由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四是删去了对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三)调整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假制度。一是关于婚假。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提高人口素质,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条例》删去了对晚婚晚育者给予奖励假的规定。同时规定对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8日;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7日。二是关于产假。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1个月。三是关于独生子女护理假。明确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20日的护理假。四是《条例》规定公民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四)明确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衔接办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进行衔接。一是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是明确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终止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不再收回。

(五)调整完善违法生育的法律责任。根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需要,调整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和标准,完善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发现违法生育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三、稳妥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

(一)奖励扶助政策衔接。对201611日之前,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各地可以在2016年底前集中审核办理;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继续在社会保障、集体收益分配、就业创业、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予以优待照顾。对201611日前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已经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或特别扶助的,按有关规定继续给予相应的扶助;将来符合条件的,继续纳入相应的扶助制度。对201611日以后有生育行为的公民,今后不再给予计划生育的奖励、优待、扶助。对原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11日以后又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201611日之前已经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收回。

2016527日前已经休完国家规定婚假的,不再按《条例》规定补休本省增加的婚假;尚未休完国家规定婚假的,按《条例》规定增加婚假。各单位应根据所在辖区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落实婚假。

2016527日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已经休完国家规定产假的,不再按《条例》规定补休本省增加的产假、护理假;尚未休完国家规定产假的,按《条例》规定增加产假、护理假。

各地要根据《条例》规定,对本地以往制定的奖励扶助政策进行系统梳理,明确需要继续执行、修改完善后继续执行、停止执行的政策项目,做好政策实施的衔接工作(河南省现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保障政策一览表见附件)。

(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衔接。对夫妻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均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实行生育登记。生育登记的内容一般包括夫妻双方的婚姻信息、居住信息和现子女信息等。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生育前未登记的,可在生育后及时补登。登记时,夫妻双方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并对所登记情况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夫妻可在一方户籍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办理生育登记。无法亲自办理生育登记的,可委托村(居、社区)卫生计生工作人员代为办理。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区域生育登记服务的组织领导工作。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具体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工作。村(居、社区)卫生计生工作人员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等信息平台办理生育登记。夫妻需要生育登记凭证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应为其出具生育登记服务证(省卫生计生委不再统一印制)。卫生计生服务机构要及时为生育登记对象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提高母婴健康水平。方便群众办理住院分娩补助、生育保险等手续。

对夫妻生育第三个子女实行审批。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生育证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申请第三个子女的,需提供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及离婚证、载有子女身份和抚养情况的离婚协议或判决书证等有效证件。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时,需提供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及两个子女的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由设区的市级或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三)违法生育责任追究衔接。对201611日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均属于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按规定及时进行生育登记。2016527日前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生育(包括201611日前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其当时违法生育的性质不变,已按当时政策法规作出处理决定的,继续有效;尚未处理的,按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处理;是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人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对2016527日后不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按修改后《条例》处理。

四、切实保证《条例》有效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计生委要将贯彻落实中央《决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条例》作为当前计划生育工作的中心任务,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相关科室的职责,狠抓各项规定的落实。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合理设置考核项目和权重,改革考核评估方法,细化“一票否决”的范围,严格兑现奖惩。要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确保《条例》完全、准确、及时、有序实施。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卫生计生委要精心策划,制定宣传方案,积极协调宣传、新闻部门,做好政策解读和舆情监测引导,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渠道,广泛宣传《条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防止误解误导、恶意炒作。要加强对各级卫生计生工作人员的培训,深入学习《条例》,全面把握其精神实质和具体要求,统一思想,形成合力,把《条例》各项规定及时准确落实到位。

(三)加强出生监测。健全县乡村三级出生监测网络,推进生育登记、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等卫生计生信息共享。加强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协作,建立健全人口基础信息共享机制,准确掌握婚姻登记、新生儿入户、儿童参加社会保障、入学等情况,及时把握出生人口动态。建立出生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改进人口变动情况调查,跟踪监测出生人口的变动趋势,加强对人口形势的分析研判,为政府及相关部门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提供依据。

(四)加强服务管理。要加快推进县乡卫生计生机构改革,合理设置行政管理、技术服务机构,确保卫生计生管理服务机构和人员队伍网络体系的完整、巩固,确保基层基础工作管理强化,服务改善。要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加快信息共享,提高服务管理效率。要主动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以及教育、国资、工信、金融工委、工商联、妇女联合会等相关部门,维护公民享受计划生育奖励假和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其他奖励优待的权益。要倡导按政策生育,鼓励群众有计划、负责任地安排生育。要及时依法处理违法生育,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严控政策外生育多孩,确保生育水平不出现大幅波动,维护良好的生育秩序。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要将贯彻实施《条例》情况向省卫生计生委报告,我委将适时组织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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