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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2-26 10:49
来源: 市卫健委法制科

三门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文件精神,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结合三门峡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工作要求,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公平竞争审查范围

起草或者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下列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一)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草案;

(二)规范性文件;

(三)与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协议、合作备忘录;

(四)涉及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的、“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和批复;  

(五)其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和做法。

以下四类文件不需要审查:一是内部管理性文件;二是一般事务性文件;三是过程性文件;四是常规性的具体行政为。

二、公平竞争审查责任

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政策措施的承办科室及起草人是公平竞争审查的责任机构和第一责任人,应严格对照《实施细则》明确的审查标准和审查要求进行自我审查。

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的政策措施,属市卫健委牵头制定实施的,由市卫健委承办科室和法规科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属其他部门牵头制定实施的,由牵头部门有关科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

委属各单位单独设置法制科的,由各单位自行审核。聘请法律顾问的,由法律顾问审核。没有法制科和单独聘请法律顾问的单位由市卫健委法规科审核。市卫健委拟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市卫健委承办科室和法规科负责前期公平竞争审查,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查。

由市卫健委发文的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表》随相关材料一并归档备查。其他类政策措施,由承办部门存档备查。

 三、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流程

政策制定科室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规则,识别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

属于审查对象的,经审查后应当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书面审查结论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提交委领导签批。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四、公平竞争审查实施要求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措施的科室,根据《反垄断法》关于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以及《实施细则》明确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提出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二)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通过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咨询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措施的科室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交相关资料。

(四)当政策措施涉及的竞争问题比较复杂、需要专业机构评估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公平竞争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结论内容。

(五)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

五、公平竞争查标准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具体有以下标准:

(一)影响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

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五)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出台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政策制定机构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推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作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杜绝不审查、漏审查、不认真审查等问题,切实将审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做好存量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本机制实施之前制定的相关政策措施为存量政策。各科室要结合国家、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按照公平竞争审查的要求,不定期对本科室拟定或实施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开展自查,对清理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形成处理结论,按程序予以废除或者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