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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遴选医疗责任保险经纪机构公告
发布日期: 2023-11-06 15:49
来源: 市卫健委医政医管科

三门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遴选医疗责任保险经纪机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为进一步建立完善我市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和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推动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我委拟遴选保险经纪机构协助我市推进全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内容

遴选保险经纪机构协助我委建立完善我市医疗执业风险分担机制、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和医疗风险防范机制,完善和畅通医疗纠纷调处渠道,更好地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二、项目组织

三门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遴选计划

遴选保险经纪机构1家

四、保险经纪机构主要任务职责

(一)三门峡市卫生健康委和市级相关部门指导下,制定三门峡市医疗责任保险规划和工作方案

(二)根据三门峡市医疗卫生行业风险特点和需求,协助制定适合我市的医疗责任保险方案、建立科学保险费率浮动机制

(三)协助制定保险采购方案并参与组织实施,通过公开、公正、公平择优选择保险人,签订保险协议

为投保医疗机构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协助医疗机构办理投保、索赔等服务;提供24小时保险咨询服务

在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建立和完善三门峡市医疗纠纷调解组织架构和服务体系,切实做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工作

建立医疗责任保险调赔案件数据库,定期向政府部门提供医疗责任保险投保、赔付、医疗机构风险管理、医疗事故与纠纷成因等分析,提出规范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防范医疗纠纷发生措施等建议

监督保险人履行服务职责,督促其提高服务质量

(八)定期开展医疗风险防范与保险知识培训

五、遴选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注册,持有效期内《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的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在河南省内的分支机构均可报名参加遴选,本次遴选不接受联合体参选

(二)参选人必须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有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近三年内参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等没有行政、刑事处罚情形

(五)其余条件见附件《遴选保险经纪机构评分表》。

六、提交材料

(一)提交内容

《遴选医疗责任保险经纪机构评分表》中相关内容的证明材料、实施方案、服务方案等。

(二)文件密封

参选人应将参选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装订成册,一式七份正本1份,副本6份;U盘1份,副本内容应与正本一致,封面注明“正本”、“副本”字样,并加盖公章。正、副本和U盘装入同一容器中密封,并在封面和骑缝处加盖参选人公章。

(三)文件递交

1.文件递交时间:2023年11月27日上午10点前。

2.文件递交地点: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35号三门峡市卫健委505房间。

3.遴选时间:202311月27日上午10时开始。

4.参选人应按要求在截止时间前将密封参选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未按要求密封的拒绝接收;逾期送达的文件无效;

七、遴选

(一)成立遴选小组

由市政法部门、卫健部门、医疗机构代表和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等相关人员组成遴选小组,评选代表人数为5人,监督代表1人。

(二)遴选方式

采取现场公开遴选方式进行遴选。

(三)遴选程序

1.初审:由遴选小组根据评分条件对各参选保险经纪机构进行参选资格审查。

2.评审:对通过初审的参选保险经纪机构递交的参选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打分。

3.评分:按照综合评标法,经简单算术平均对通过初审的参选保险经纪机构进行最后评分,分数最高者为我市医疗责任保险项目保险经纪机构。

 八、结果公示

我委将对遴选出的保险经纪机构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影响中选对象的,最终确定中选对象。

九、监督

本次公开遴选严格按照遴选程序进行,遴选小组的监督代表由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选派,并对公开遴选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对遴选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将视情节予以相应处理。  

十、其他说明

(一)报名的经纪机构三家(含三家)以上时,进入遴选流程;不足三家时,由评审专家决定是否进入遴选流程;不足两家时,由评审专家进行评估确定中选人。

(二)参选人若有疑问由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人在2023年111310时前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我委只对规定时间内提出的与遴选有关的疑问予以答复。

联系人:王迪

联系电话:03982866982

附件:遴选保险经纪机构评分表

                                  2023年116

  

  

遴选保险经纪机构评分表

评分指标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


报价

10分



商务部分

40分)

 

服务履约保障

能力

3分)

1、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低于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的得1分;2、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高于10亿元的得3分;

说明:若投标人依法缴存保证金,保证金缴存数额视为累计赔偿限额。以提供有效职业责任保险凭证或保单复印件加盖公章为依据。


服务机构保障

能力

9分)

服务机构设置(3分)。在本省内设有服务机构,每增设一家服务机构得1分,最高得3分。以提供的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为依据。


调解组织建设能力(6分)。具有建设医疗纠纷调解组织的经验、能力,提供1个调解组织经验得1分,最多不超过5分;

*承诺在本地组建调解组织得1分。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为依据;提供本地组建调解组织承诺函。


服务团队保障

能力

8分)

提供服务团队的职责分工,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的专业背景、相关职称资质、服务经验等;具有保险、医学或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每人得1分,最高不超过6分;拟投入本项目服务团队成员,每有一人得0.5分,最高得2分。

以上人员不重复,以毕业证书及职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为依据。


服务平台保障

能力

8分)

电话服务平台保障(4分)。具有7*24小时电话服务的能力,每有一条服务专线得1分,满4分,没有得0分。

清单列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协议等)。


信息服务平台保障(4分)。建立现代化保险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每建立一个有效的互联网技术平台得1分,满分4分,没有得0分。

有效的互联网技术平台是指具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且已经投入使用的技术平台。


服务经验保障

能力

12分)

项目经验(8分)。提供有效期内类似项目经验业绩,每提供1份相关合同或协议经验业绩得1分,最多得8分,不提供不得分。

以相关合同或协议等复印件为依据。


荣誉(4分)。获得由政府部门或国家级行业协会或保监部门颁发的在类似项目或医疗纠纷调解方面的荣誉,每获得一项全国性荣誉的得1分,省级荣誉的得 0.5分,满分4分。

提供可以证明其获得荣誉的材料(奖牌、荣誉证书等)复印件为依据。


技术部分

50分)

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建立实施方案

6分)

提供对三门峡市医疗机构医疗风险现状的认识和分析及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的方案措施。

视认识和分析程度及分风险分担机制措施的客观准确完整程度评分。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实施方案

6分)

提供对三门峡市医疗机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方案措施。应包括医疗纠纷处置模式建立;医疗纠纷调解组织体系搭建;管理与运营措施;医疗纠纷处置模式及调解组织运行保障措施等。

视服务方案的合理、高效、实用程度评分。


保险经纪服务

方案

 (27)

医疗纠纷调解服务方案(5分)。提供医疗纠纷调解的管理及流程服务,包括专家库建设,医疗纠纷调解案件的信息化管理服务等。

视服务方案完整性、可操作性等程度评分。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服务方案(2分)。提供针对本项目的应急情况处理方案(例如出现恶性或突发紧急医疗纠纷等)。

视应急情况处理方案内容完整全面、处理方案快速有效、日常预防机制是否完善等程度评分。


保险产品供服务方案(5分)。设计的保险产品初步方案能够满足三门峡市医疗机构风险分担等需求。

视方案合理、高效、实用程度评分。


保险采购服务方案(5分)。参选人设计的保险采购方案,能充分体现保险经纪人的专业技术水平,且安排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视保险采购方案的科学合理及可操作性评分。


风险分担机制推广服务方案(5分)。向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合理推广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

视方案科学合理程度、内容完善或实用性、可操作性评分。


保险理赔服务方案(5分)。提供三门峡市理赔服务方案及做好医疗机构、调解组织、保险公司等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视服务方案的合理性和实效性、服务架构完整、服务机制健全、人员匹配到位情况而评分。


医疗纠纷预防

服务方案

5分)

结合医疗纠纷发生与处理痛点难点问题,提供本机构对三门峡市医疗机构风险预防服务的方案。

视服务方案的完整性、可行作性及有效性评分。


信息平台建

设服务方案

6分)

投标人具有综合信息平台开发能力,能够根据三门峡市医疗机构的需求,开发符合需要的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拥有基本功能,大屏动态数据实时展示、保单(批单)管理、用户管理、案件查询、案件评估、案件索赔、数据统计管理等功能;具备大数据分析功能,可以反哺医疗机构进行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功能。

提供以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且展示已经投入使用的信息化平台截图计 3 分;提供以上相关界面且展示已经投入使用的信息化平台截图计 2 分;提供以上相关界面未展示已经投入使用的信息化平台截图计 1分;未提供不计分。



注:1.*号条款为一票否决项,参选人应实质性响应;2.参选人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其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相关证明可作为有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