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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1-12-08 16:09
来源: 三门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法规科

关于征求《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意见的公示

按照三门峡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相关规定,市卫健委现将《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涉及卫健系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进行公示。

请于2021年1215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或者信函等形式,反馈至三门峡市卫健委法规科。

    联系电话:0398-2866589

    电子邮箱:smxwsjsfz@163.com

来信地址: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中段35号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

一、处罚事项名称:《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条第七项: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七)不在禁烟场所吸烟(含电子烟)。

二、设定处罚依据:《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七项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免予处罚情形:首次发现,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