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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1-06-18 10:52
来源: 三门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法制科

三门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公示

按照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市卫健委对《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涉及卫健执法事项制定了裁量标准。现就《 <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涉及卫健执法事项裁量标准》进行公示:

一、违反条款:《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条第七项: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七)不在禁烟场所吸烟(含电子烟)。

二、处罚依据:《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七项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情节和处罚标准: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节: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听从劝阻的。处罚标准:处50元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节: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处罚标准:处200元罚款。

    四、补充细则:

  (一)本条例所称的禁烟场所,是指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二)本条例所称的吸烟,是指吸入并呼出烟草的烟雾或者电子烟气雾的行为。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视为吸烟。

  (三)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但是,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可以划定或者设置吸烟区:

   1.餐饮服务场所;

   2.住宿休息服务场所;

   3.公众娱乐场所

  (四)有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妨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请于2021年6月25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或者信函等形式,反馈至三门峡市卫健委法规科。

    联系电话:0398-2866589

    电子邮箱:smxwsjsfz@163.com

    来信地址: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中段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