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密切接触者集中医学观察方案(试行)》的通知
三门峡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密切接触者集中医学观察方案(试行)
经报国务院批准,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为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有效控制疫情的蔓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基于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认识,疾病的潜伏期最长约为14天,病例存在人传人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二、观察对象
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评估认为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参见国家卫建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三版)。
三、集中医学观察点的设置
(一)集中医学观察点应选择人口密集区的下风向,远离水源取水点,相对偏远(至少大于500米),交通便利相对独立的场所。严禁在医疗机构设置集中医学观察点。
(二)集中医学观察点内部根据需要进行分区,一般应划分清洁区、相对清洁区(或隔离区),并有明显标识。清洁区为医疗、疾控、公安等工作人员的工作场所,并内设一间临时办公室;相对清洁区(或隔离区)为医学观察对象居住活动场所。应具备通风条件,并能满足日常消毒措施的实施。
(三)应当具有独立化粪池。污水在进入市政排水管网前,进行消毒处理,定期投放含氯消毒剂,消毒1.5小时后,总余氯量10mg/L。消毒后污水应当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如无独立化粪池,则用专门容器收集排泄物,消毒处理后再排放,消毒方式参照《疫源地消毒总则》(GB19193-2015)。
(四)集中医学观察点需提供单间,对医学观察对象实行单人、单间管理,保证生活、起居均可在房间内完成。
(五)房间不得使用集中式空调系统。
(六)市政府所在的主城区应设立可容纳100人左右的医学观察点,县级设立可容纳70人左右的医学观察点,有条件的乡镇可设立不低于30人的医学观察点。
四、管理组织与人员配备
集中医学观察点由当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指挥,人员配备一般应设立医学观察、卫生防疫、安全保卫、后勤保障、外事协调五个工作组,实行工作专班负责制。
五、集中医学观察点药械配备
(一)医疗用品抗炎(头孢类、大环内酯类、环丙沙星等)、抗感冒(感康、三九感冒冲剂等)、止咳、镇静、治疗腹泻、抗高血压(硝苯地平、硝苯地平缓释片)、碘伏、酒精等常用药品,普通体温计(20支)、听诊器(2个)、红外线测温仪(1台)、血压计(2个)等器械,隔离服(5套)、医用防护口罩(50个)以及工作必需的工作服、工作帽等防护用品,视消耗情况及时增补,并做好记录。
(二)消杀及个人防护用品漂精粉40kg、碘伏30瓶、84消毒液30瓶、过氧乙酸8组,氯氟氰菊酯20瓶,气溶胶喷雾器1台、充电式喷雾器1台、手动压力喷雾器2台、喷壶2个及配药用具。医用防护口罩(300只)、隔离衣(100套)及适量工作服、工作帽(20套)等,视消耗情况及时增补,并做好记录。
六、集中医学观察点具体工作流程
接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通知,集中医学观察点医护人员使用本单位留驻车辆接转医学观察对象安排进入观察室,医护人员进行必要体检和观察对象信息登记、发放日常生活用品(毛巾、肥皂、洗漱用品等)。
七、医学观察期间措施
(一)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对医学观察对象每日上午8时和下午3时各测量一次腋下体温,开展相关健康检查并询问其健康状况,做好记录。
(二)向观察对象做好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宣传教育工作。
(三)观察期间医学观察对象不得外出,如果必须外出,经医学观察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并要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避免去人群密集场所。
(四)为了保护他人健康,拒绝任何人探访,可以和家人通过视频、电话联系。
(五)观察期间请注意个人卫生,使用肥皂(洗手液)和流动清水洗手。不随地吐痰,咳嗽和打喷嚏时使用纸巾或屈肘遮掩口鼻。
(六)观察期间不要与其他观察对象近距离接触及交换使用物品。
(七)合理营养,适量运动,保持良好的心态,不要恐慌。
(八)医学观察期间,若密切接触者一旦出现任何症状(包括发热≥37.3℃、寒战、干咳、咳痰、鼻塞、流涕、咽痛、头痛、乏力、肌肉酸痛、关节酸痛、气促、呼吸困难、胸闷、结膜充血、恶心、呕吐、腹泻和腹疼等),则立即向当地的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送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采集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与排查工作。如排查结果为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或轻症病例,应对其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医学观察。
(九)医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与病例、感染者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后14天。确诊病例和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若检测阴性,仍需持续至观察期满。疑似病例在排除后,其密切接触者可解除医学观察。
(十)医学观察期满时,如密切接触者无异常情况,应及时解除医学观察填写解除医学观察证明。并向当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八、后勤服务
(一)膳食加工人员严格按照餐饮业管理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驻地卫生监督员应加强监督巡查。
(二)工作人员和观察对象均实行盒饭分餐。工作人员在餐厅用餐,观察对象由餐饮服务员送交当班护士,由当班护士送到观察对象。
(三)工作人员生活垃圾由场所后勤工作人员每日上午8时前收集转运,观察对象生活垃圾由当班护士每日上午8时前收集并转运至废弃物暂存处,再按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置要求处理。
九、消毒措施
(一)医学观察对象入住前由医护人员对观察室进行预防性消毒。
(二)医学观察对象入住后,医护人员应每日对观察室开窗通风1小时,加强空气流通。必要时对使用的物品、地面和墙壁进行化学消毒或用移动式紫外线消毒灯照射。
(三)医学观察对象解除医学观察后由医护人员对其住所和使用过的物品进行彻底终末消毒。
十、个人防护措施
(一)在集中医学观察场所,除医护人员、疾控人员外,原则上其他人员不得与医学观察对象接触。
(二)医护人员、疾控人员与医学观察对象接触时,实行一级防护。密切接触者出现发热等可疑症状时,实行二级防护(参见特定人员个人防护方案第一版)。
十一、法律后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