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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2-13 17:07
来源: 市卫健委卫生应急办公室

三门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开发区卫计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科学、规范地做好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三门峡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应急预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月20日

三门峡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总体目标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科学、规范地做好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隔离、早治疗,有效控制疫情蔓延,减轻疫情危害,保障全市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部门配合;依法防控,科学应对;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群防群控,分级负责。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二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方案(试行)》、《三门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三门峡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治疗等卫生应急工作。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市卫生健康委成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和应急指挥组(办公室、应急办牵头)、疫情防控组(疾控牵头)、病例诊断组(医政医管、中医牵头)、监督组(监督牵头)、生物安全组(科教牵头)、宣传组(宣传牵头)、外事组(规划发展科牵头)、后勤保障组(财务规划科牵头8个工作组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和各组工作职责与分工,详见《三门峡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三卫明电[2020]1号)。

领导小组及其综合协调和应急指挥组的主要职责:在省卫生健康委指导下,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治疗等应急工作,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组建专家组,开展培训演练和物资储备;指导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全市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落实防控职责和防控措施;加强与联防联控机制各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合作,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海关等相关部门落实防控措施;做好相关信息收集、汇总与报告等工作。

2.2 卫生应急处置专家组

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委直属单位和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成立由疾病防控、医学检测、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等专家技术骨干组成的应急处置专家组。

2.2.1疾病防控及检测专家组。由流行病学、消毒、检验等专业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处置方案;对疫情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及时提出预防控制的策略与措施建议;对防控措施效果进行评估;指导或实施标本采集,做好标本运送、检测和结果判定。

2.2.2病例诊断和治疗专家组。由流行病学、呼吸内科、感染医学、重症医学、检验、影像等专业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制定病例诊疗方案;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诊断;组织、协调开展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指导危重症病例的抢救;做好院感防控,指导医院的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

2.3县(市、区)卫生健康委

建立本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做好本辖区疫情防控的组织指挥与协调;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开展疫情培训和演练,做好药品、防护用品等物资技术储备;落实好防控、治疗等措施,做好部门配合、督导检查。

2.4各级医疗卫生单位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立足自身职责,成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强化防控工作领导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做好工作落实和责任追究。

2.4.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方案(试行)要求,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及监测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反馈和上报,指导、督导县(市、区)预防控制和监测工作,指导和参与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判定、医学观察、消杀等,开展技术培训、健康宣教,做好标本运送与检测等工作。对疫情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进行复核;做好疫情分析、评估工作。

2)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本辖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及监测工作,负责疫情及监测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来自疫区人员、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医学观察,相关标本的运送),指导做好生活环境、物品的卫生学处理和疫情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开展专业人员培训、公众健康宣教。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监测方案》做好病例监测、发现和报告等工作。

2.4.2医疗机构。各级医疗机构负责排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临床疑似病例;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疑似病例、确诊病例、重症和危重症病例的转运、诊断、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疫情信息网络直报和报告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在当地疾控机构专业人员指导下,所在医院医护人员负责住院病例的标本采集;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2.4.3  120急救指挥中心(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按照应急指挥调度和接诊、转运程序,实施医疗转运。转运患者应使用专用车辆,并做好运送人员的个人防护和车辆消毒。

2.4.4卫生监督机构。依法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执法监督工作,对医疗卫生机构的预检分诊、消毒、疫情报告及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等。

3 病例诊断与疫情发布

3.1 病例诊断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分为:疑似病例(原疑似病例)、确诊病例、重症病例、危重症病例。

3.1.1疑似病例(原观察病例)。同时符合以下2条:

   1.流行病学史:发病前两周内有武汉市旅行史或居住史,或发病前14天内曾经接触过来自武汉的发热伴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或有聚集性发病。

   2.临床表现:(1)发热;(2)具有早期呈现多发小斑片影及间质改变,以肺外带明显;进而发展为双肺多发磨玻璃影、浸润影,严重者可出现肺实变,胸腔积液少见等影像学特点;(3)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降低,或淋巴细胞计数减少

3.1.2确诊病例。符合疑似病例的基础上,痰液、咽拭子、下呼吸道分泌物等标本行实时荧光RT-PCR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或病毒基因测序,与已知的新型冠状病毒高度同源。

3.1.3重症病例。参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二版)进行认定》。

3.1.4危重症病例。符合下列任一条:1.呼吸衰竭;2.脓毒症休克;3.合并其他器官功能衰竭需ICU监护治疗。

3.2病例确认程序

病例定义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二版)》执行。

3.2.1我省首例疑似病例确认程序。我省首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经省疾控中心检测病毒核酸阳性,由中国疾控中心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核酸检测复核阳性,经国家卫生健康委疫情应对处置领导小组下设的诊断组根据病例临床表现、流行病学史、实验室检测结果等进行评估确认。

3.2.2首例确诊病例确认程序。在已确认疑似病例基础上,由中国疾控中心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病毒基因测序,与新型冠状病毒高度同源,经国家卫生健康委疫情应对处置领导小组下设的诊断组根据病例临床表现、流行病学史、实验室检测结果等进行评估确认。

3.2.3后续病例的确认。我省第二例及以后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由省疾控中心检测病毒核酸阳性,由我省进行确认并予以公布。

3.3疫情发布

经国家和省诊断组确认的首例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后续病例,由省卫生健康委予以公布。市卫生健康委等机构及个人无权公布,可以根据防控需要,及时将疫情信息向公安、交通、海关和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等单位(部门)通报。

3.4病例的发现与报告

3.4.1病例发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疑似病例后,应立即进行隔离治疗,并报告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和辖区疾控中心,由医疗机构在2小时内组织院内或区(县)有关专家会诊,如不能诊断为常见呼吸道病原体所致的病毒性肺炎,应当及时采集标本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送至疾控中心进行新型冠状病毒病原检测。疑似病例连续两次呼吸道病原核酸检测阴性(采集时间至少间隔1天),方可排除。

3.4.2病例报告。发现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时,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当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市、区)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出传染病报告卡,县(市、区)级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负责病例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要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及时对病例分类进行订正。

3.4.3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医疗机构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后,要及时收集疫情信息逐级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市卫生健康委将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卫生健康委报告。报告按照疫情发生的时段分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终结报告,综合疫情信息坚持每日报告。

3.4.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全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执行疫情信息“日报告”、“零报告”和“有事即报”制度。

3.4.5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在疫情信息接收、处置和报告中要严格保守工作纪律,所有信息应报市卫生健康委卫生应急办公室,不得随意向无关人员发送信息。

4 应急处置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在省卫生健康委指导下,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采取以下措施。

4.1市卫生健康委

4.1.1根据疫情进展情况,适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全市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4.1.2组织、协调全市医疗卫生资源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预防控制、检测、治疗、报告等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4.1.3在省卫生健康委领导下,确定定点收治医院,组织专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进行会诊、确诊或排除,对确诊病例实施隔离医学救治措施。

4.1.4实行24 小时值班制度,每天向省卫生健康委和市委、市政府报告疫情信息;向有关部门通报疫情信息。

4.1.5督促检查全市各地落实疫情监测、医疗救治、消毒、隔离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

4.1.6做好人员技术、药品、物资保障;开展健康宣教,正确引导,消除民众恐慌情绪。

4.2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健康教育所

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试行)》相关要求做好防控工作。

4.2.1启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监测,实行病例零报告制度;落实24 小时值班制度,做好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

4.2.2组织疫情应急处置队伍赴现场参与或指导现场医学防护、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

4.2.3按照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协助疫情发生地确定密切接触者,落实隔离医学观察措施。

4.2.4按照职责分工,指导或做好疫区或污染区的消毒处理工作。

4.2.5做好或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县(市、区)疾控部门做好标本采样、运送和实验室检测工作。

4.2.6加强大众健康宣教,在疫情发展不同阶段,通过对社会公众心理变化及关键信息的分析及时调整健康教育策略,组织相应的科普宣传,做好公众心理疏导,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避免出现社会恐慌。

4.3 市卫生计生监督局

依法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督导各级做好疫情调查处理、医疗救治、实验室检测等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重点监督检查疫情信息报告、传染病门诊运行、医疗救治、消毒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4.4  120急救指挥中心(紧急医疗救援中心

按照应急指挥调度和接诊、转运程序,实施医疗转运。转运患者应使用专用车辆,并做好运送人员的个人防护和车辆消毒。

4.5  定点医院

要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等规定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重症病例、危重症病例的隔离治疗和医院内感染控制工作,并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等工作。

4.6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在市卫生健康委的领导和指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职责分工,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

5 保障措施

5.1 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应对能力

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监测、消毒处理和实验室检验的能力;加强对医务人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知识的培训。

5.2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措施落实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开展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和指导,督查应急预案制定、业务培训、技术演练、疾病监测、疫情报告、传染病预检分诊及疫情现场控制等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3 做好物资储备,经费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积极协调,落实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确保应急物资保障到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做好各类应急物资储备,包括防护用品、应急预防性药物、消杀药械、检测试剂等物资。定点医院做好医疗救治药品、医用耗材、院感防控、医疗救治器械设备等物资的准备。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6.1.1 疫情控制效果评价。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尽可能地确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流行病学特征,追踪传染来源及传播方式,对疫情控制措施以及干预的效果进行评价。主要指标有罹患率、病死率、报告及时率、治愈率等。

6.1.2 消毒效果评价。各级疾控机构依据消毒处理正确率、及时率、院内感染率和消毒前后相关指标等,对消毒效果进行评价。

6.1.3 结案报告。各级疾控机构要及时收集、整理、统计、分析调查资料,内容包括:疫情概况、首发病例或后续病例的描述、流行病学基本特征、实验室检测结果、控制措施效果评估等,要结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要求,对疫情发生和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应对类似疫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结案报告要求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处置终止后2周内完成。

6.2 奖励与责任追究

6.2.1对参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和补助。

6.2.2建立应急处置工作责任追究制。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和工作协调不力、措施落实不力,推诿扯皮,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 预案的管理

本预案由市卫生健康委制定并负责解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健康委备案,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的应急预案,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8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