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卫生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了严格依法行政,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规范、准确、有效、及时地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集体讨论制度是指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通过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下列情形为重大卫生行政处罚案件:
对公民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100000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数额的。
吊销执业许可证的;
(四)责令停产停业的;
第四条 需要集体讨论的重大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由卫生健康执法机构报卫生健康机关法制部门审核,审核后由卫生健康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确定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听证结束后再进行集体讨论。
第五条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由卫生健康行政机关主要领导或委托的分管领导主持,卫生健康行政机关3名(含)以上(单数)负责人参加讨论;卫生健康行政机关监督、法制和相关科室负责人,卫生健康执法机构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法制稽查科、案件承办人员列席;案情复杂时,可以邀请专家、法律顾问参加;必要时由主持人确定其他人员参加。参加集体讨论人员应遵从回避制度。参加讨论人员的回避由主持人决定,主持人的回避由集体讨论决定。
集体讨论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参加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说明本次会议讨论案件的程序等;
(二)卫生健康执法机构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三)参加会议人员对案件内容包括立案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案件情况的调查或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提出的拟处理意见是否恰当等方面进行讨论,参加讨论人员需提出倾向性意见,形成结论性处理意见。
(四)会议主持人宣布集体讨论结束。
第六条 经过集体讨论形成处理意见的案件,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处理意见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对案件形成处理意见。
第七条 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由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批并签字。
第八条 对重大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应形成《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笔录》,记录由委法规科负责,经主持人审查后形成正式笔录。笔录应如实反映现场讨论的真实情况以及形成的最终决定。如有不同意见的,也应在笔录中如实体现。笔录应归档本案案卷。
参加讨论的行政负责人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案件承办人员、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表决完成后,参加表决人员阅看讨论记录后并签署姓名。
第九条 讨论记录应当归入执法案卷。如因工作需要查阅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笔录的,应经卫生健康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卫生健康行政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条 参加或者列席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人员,对案件讨论有关情况应当保密,对因泄密而造成重大后果者,将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三门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原《重大卫生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