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解读
一、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
依据文件: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豫卫家庭〔2015〕2号3号
申报条件:
(一)具有本省户籍的城镇居民或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
(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生育且目前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三)年满60周岁;(当年满60周岁即可)
(四)未享受外省(区、市)同类奖励与扶助、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奖励扶助标准:
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年满60周岁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奖励扶助资金来源:
奖励扶助资金由省、市、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按基本标准的5:2:3的比例分级负担。
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依据文件: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 豫人口[2011]81号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建立了 资格确认 、资格发放、资金管理、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
申报条件:
(一)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标准:
对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发放奖励扶助金每人每年不低于960元。
奖励扶助资金来源:
按照国办通知要求和省政府决定,全省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6:2:0.8:1.2的比例分级承担。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依据文件: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解释》的通知 豫人口办〔2008〕86号
申报条件:
(一)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 49 周岁。
(三)未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奖励扶助标准:
2018年1月1日起,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从每人每月3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省级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三门峡补助1200(12000元和9600元)。女方年满55周岁(因丧偶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男性需满60周岁),一次性发放养老补贴金每人不低于5000元。
奖励扶助资金来源: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资金国家标准部分由中央、省、市、县按6:2:0.8:1.2的比例承担,我省提高部分由省、市、县按5:2:3比例分担。三门峡补助由市、县按照4:6承担,一次性补助由县财政全部负担。
四、三门峡市扩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依据文件: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扩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政办〔2008〕37号
申报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1月1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包括收养)子女的行为;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龄在55-59周岁之间。
奖励扶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从达到55周岁开始到年满59周岁止,每人每年发给300元补助金。
奖励扶助资金来源:
农村扩大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市、县两级财政按照4:6承担。
五、三门峡市农村独女户的奖励
依据文件: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农村独女户和城乡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实施奖励扶助的意见 三政办【2008】56号
申报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1月1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包括收养)子女的行为;
3.现存一个女孩;
4.独女母亲年龄满50周岁以上。(离婚、再婚家庭除外)
奖励扶助标准:
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女户家庭,独女母亲年龄满50周岁以上的每户每年发放500元生活补助金
奖励扶助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市、县两级财政按4:6的比例负担
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其他人员):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依据文件: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 财政厅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 豫人口〔2011〕52号
申报条件:
1、实施了计划生育手术;
2、经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组织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次年起不再享受特别扶助。
奖励扶助标准:
并发症人员享受的扶助标准根据鉴定等级确定。基本标准是:对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年7200元的扶助金;对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年4800元的扶助金。
奖励扶助资金来源:
我省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按照6:2:0.8:1.2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