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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医学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及评估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6-05 20:41
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关于印发河南省医学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及评估规则的通知

豫卫科教〔2023〕6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卫生健康委,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构建完善的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强化医学科技项目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推动重点实验室规范发展,我委制定了《河南省医学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4月28日

 

河南省医学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河南省医学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成效,引领带动卫生健康服务能力提升,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河南省“十四五”公共卫生体系和全民健康规划》(豫卫规划〔2021〕6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医学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医学科技项目),是指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批准立项(部分项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准),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的医学科技研究项目。

第三条  医学科技项目主要围绕我省卫生健康重大需求开展卫生健康关键技术和临床前沿技术研究,针对临床实际需要开展应用性医学研究,针对卫生健康管理需求开展政策研究等,为提升卫生健康服务能力提供决策支持。

第四条  医学科技项目管理坚持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精简高效的原则,确保全过程管理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项目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包括省卫生健康委、项目推荐单位、项目申请(承担)单位和申请(承担)者。参与主体包括评审咨询专家。

第六条  省卫生健康委是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组织管理,主要职责是:统筹安排和组织项目管理工作;加强对项目推荐单位、申请(承担)单位、申请(承担)者的分类指导;做好项目管理的监督和跟踪服务;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  项目推荐单位是各地、各单位的项目主管部门,包括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下同)卫生健康委、省直医疗卫生单位等,主要职责是:协助省卫生健康委及其委托机构组织开展本单位项目管理工作;对项目申请(承担)单位和项目申请(承担)者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相关材料的初审和组织上报,做好跟踪服务,积极协调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项目申请(承担)单位是项目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对项目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为项目全过程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撑服务条件;对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开展伦理审查;接受省卫生健康委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有序开展,加强对项目申请(承担)者的管理。

第九条  项目申请(承担)者是项目实施的牵头人和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认真组织项目申请和实施,按时开展结题验收;完整、真实地填报项目管理相关材料,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和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省卫生健康委组建医学科技项目专家库,委托评审咨询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评审咨询专家的主要职责是:在项目的指南编制、评审评估和验收等过程中,独立、客观地提供个人咨询意见;遵守利益回避原则;保守申请(承担)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其知识产权;遵守评审咨询专家管理有关规定,自觉履行相关义务;对个人出具评审结论的公正性、科学性负责。

第十一条  医学科技项目纳入“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医学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统一管理。推行医学科技项目网上全过程管理,实现“申报公开、过程受控、全程监督”;规范立项审查行为,加强项目查重和监督,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建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实现项目管理全流程可追溯。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省卫生健康委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在充分征求医疗卫生单位、地方和相关部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各类项目支持方向、重点领域、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按单位进行申报。符合申报要求的单位,如实准备相关资料,按时填报、提交项目信息。项目推荐单位按照归口推荐原则,组织推荐相关单位进行项目申报,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材料,按时审核后推荐提交省卫生健康委。

第十四条  项目采取以自由申报为主的方式进行申报。各推荐单位严格按照申报要求,对推荐项目进行审核把关,不断提高推荐项目质量。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单位。

(二)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技术、设备等基本研究条件。

(三)具备良好的运行机制、健全的科技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项目的完成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支持。

(四)申请单位必须是第一申请人所在单位。鼓励跨单位、跨学科、跨领域联合申报,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需以合同形式确认合作关系,明确研究开发内容、分工、知识产权归属、经费分配等。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第一申请人应实际主持和从事项目研究工作,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鼓励中青年技术人员申报。

(二)第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成课题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且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基础。

(三)每年每名申请人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申请数不超过 1项,同时参与申报的项目不超过1项。申请人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承担的项目尚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申报新项目。

(四)涉及病原微生物检测、诊断等科学研究的项目,需提供生物安全防护二级实验室资质材料及与其合作的协议;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项目,需提供生物安全防护三级实验室资质材料及与其合作的协议;涉及生命科学和医学伦理问题,需提供所在单位伦理委员会审查意见;涉及实验动物,需提供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许可证明。

(五)研究内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已获得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六)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评审立项

第十七条  评审立项包括项目初审、专家评审、下达计划、签订任务书等。

第十八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并通过初审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主要采取会议评审、网络评审等方式。以同行专家为主,并视需求邀请省外技术专家。同一批次实行同一种评审方式,避免评审结果出现歧义。评审中综合考虑负责人及团队的实际能力、研发需求和项目经济社会效益,不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或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

第二十条  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年度科技工作重点,综合专家评审结果下达立项计划。

第二十一条  在立项文件下达后,省卫生健康委、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依据项目申请书和专家评审意见,签订项目任务书,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立项文件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任务书签订。各类医学科技项目按照类别设置实施期限,研究周期一般为2~3年。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建立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的过程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认真执行项目任务书的各项条款约定,切实履行项目组织实施和自我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过程管理各项制度,按进度实施并完成目标任务。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赋予科研人员技术路线决策权。在研究方向和内容不变、不降低任务书指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以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项目参与人员,但需在任务到期截止日6个月前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涉及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卫生健康委批准。其中,涉及经费调整、清退的,由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后按照相关财务工作规定进行调整和收回。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要求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于每年年底前通过管理系统报送至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撰写和提交项目实施报告(含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项目遇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实施或正常执行时,可予以终止,不再组织验收。对将要终止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对相关人员进行科研诚信调查,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报省卫生健康委做出终止项目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健全完善“双随机”抽查制度,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避免重复多头检查。实行重大项目中期绩效评估,针对专项实施过程关键节点进行阶段性评估,发现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及时予以调整或取消后续支持。

第六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省卫生健康委或其委托相关单位组织项目结题验收工作。项目结题方式包括项目验收、项目终止和项目撤销三类。正常实施的项目申请验收结题。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采取项目终止或项目撤销的方式结题。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在任务书规定期限内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和有关材料,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后提交省卫生健康委。验收材料包括验收申请书、项目任务书、项目实施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和发表论文等。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采用会议验收和简易验收两种方式。对于资助经费较高或科研产出明显的项目,采用会议验收的方式,其他项目可采取简易验收的方式。

(一)会议验收是指省卫生健康委或委托有关单位通过组织验收专家召开专门会议(含现场会议)的方式,经项目承担单位汇报(现场考察)、专家质询、讨论等程序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

(二)简易验收是指根据项目情况采取书面材料验收,由省卫生健康委或委托有关单位判断其是否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指标、资助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并形成验收结论。必要时咨询有关专家或进行实地核查。

第三十一条  项目会议验收按照“谁主持,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承担的需采用会议验收的项目,由省卫生健康委或委托相关单位主持验收。

(二)各省辖市卫生健康委等单位推荐的需采用会议验收的项目,委托省辖市卫生健康委主持验收,省辖市卫生健康委对验收结论负责。省卫生健康委可根据需要参会。

第三十二条  会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原则上由5人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可邀请1名财务人员参加。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和批准的变更申请材料为基本依据,对是否完成约定的内容和目标、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暂缓通过”“验收不通过”。

(一)验收通过

提供的验收材料齐全,数据真实,项目经费使用基本合理,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关键性指标,且非关键性指标基本完成。关键性指标由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任务书及相关专业领域背景予以确定。

(二)暂缓通过

由于客观原因或项目研究部分未达到通过要求的项目,评定为“暂缓通过”,省卫生健康委根据专家意见提出整改要求,项目推荐单位督导承担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参加下年度结题验收工作。

暂缓通过的项目负责人下年度不得申报医学科技项目。

(三)验收不通过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验收不通过:

1.未按项目任务书要求完成关键性指标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及未按期提交申请材料进行验收的。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考核指标、研究内容等;项目承担单位或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4.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的。

验收不通过的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医学科技项目。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终止。项目已开始实施且项目经费已使用,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卫生健康技术重大变革等原因使项目无法或无必要进行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终止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后,报送省卫生健康委批准项目终止,项目余下经费回收。

第三十五条  项目撤销。项目计划已下达但项目经费尚未使用,由于立题不当、技术骨干变动、承担单位不能按时签订任务书、项目承担单位注销等原因使项目无法或无必要进行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后,报送省卫生健康委批准项目撤销,项目经费回收。

第三十六条  在项目任务书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任务而无法提交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至少在截止日期前3个月提出项目延期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批准后,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按照正常进度组织验收。提前完成的项目,可在任务书到期前适当时间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七条  因项目承担单位或承担者存在严重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或任务书到期2年后仍无法结题的,省卫生健康委可以对项目予以强制终止或撤销。因承担单位造成的,压减该单位下年度申报指标数量;因承担者造成的,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医学科技项目。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经费由省财政拨款、项目推荐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等多渠道筹集资金构成。项目承担单位对于需要匹配支持的资金要按时足额拨付到位。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医学科技项目研究。

第三十九条  项目经费建立专项核算账户,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经费支出使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对于终止或撤销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追回所拨经费。

第八章  制度保障

第四十一条  建立并执行报告制度,包括统计报告制度、调整报告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一)统计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承担者按要求定期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并如实填报由省卫生健康委制发的各类统计调查表。

(二)调整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工作进度、经费、承担单位及承担者等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按照项目申请渠道分别报主管部门和省卫生健康委,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三)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发生可能影响项目实施进度的事项,以及发生难以协调的重大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第四十二条  强化科研诚信建设。参与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申请单位、申请人员、评审专家要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对项目实施各类责任主体的不良信用行为如实记录,对于列入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或取消其申请医学科技项目或参与项目实施与管理的资格。

第四十三条  医学科技项目通过管理系统进行全过程管理,同时,项目负责人应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十四条  对项目研究中或结题时产生的科技成果,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规定。所产生的著作及公开发表的论文等,须标明“河南省医学科技计划项目资助”字样;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在国外期刊发表论文时要用同义外文(Sponsored by Henan provincial Medic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search Project)标注。未按规定进行标注的研究成果,不得作为项目资助的成果参与项目验收、成果汇报、登记与宣传。

第四十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对项目研究中取得突破性进展或有突出贡献的卫生健康科技人员予以通报表扬;对具有发展前景、管理科学的项目,可根据需要延伸研究内容和追加研究经费。

第四十六条  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立项信息、结题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  成果转化制度。省卫生健康委建立医学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平台,促进产学研用融合发展,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推广服务。项目推荐单位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积极开展项目成果的应用和转化,并按照科技成果登记、科学技术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对本单位科研成果管理负主体责任,应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拟公布项目成果的真实性审查。

第九章  

第四十八条  中医类项目的管理,按照中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医学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豫卫科〔2010〕42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强化临床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引领未来医学科学技术发展方向,助力全省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健康中原建设提供有力支撑。依据《关于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全省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行业开展高水平研究的重要开放性平台;是汇聚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基地;是引领医学科技创新、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技术供给源头;是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创新与转移转化的重要枢纽;是提升全省卫生健康科研能力和学术影响力的重要支撑。

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以维护和保障人民健康为目的,面向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面向医学科技发展前沿、面向人民生命健康,聚焦全省重大疾病防治需求,针对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和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与短板,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自主创新成果,培养创新人才团队,促进全省卫生健康事业和健康产业发展,并为培育省部、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奠定基础。

第四条  实验室依托全省医疗卫生单位设立,探索开展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与有关省辖市共建实验室。

第五条  实验室坚持“系统布局、能力提升、开放合作、择优汰劣”的建设原则,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的运行机制和“分类管理、稳定支持、定期考评、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逐步构建“布局合理、定位清晰、管理科学、多元投入、引领发展”的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体系。

第六条  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经费由依托单位负责筹措,省卫生健康委给予一定资助作为引导性经费,鼓励依托单位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实验室建设经费,保障实验室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卫生健康委是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谋划实验室建设发展顶层设计和体系布局。

(二)编制并实施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营造良好政策环境,为实验室提供必要的支撑与发展条件。

(三)建立信息管理系统,指导和监督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四)组织实验室申报,监管实验室建设运行,督促依托单位落实建设和运行经费及相关条件。

(五)核准实验室的设立、撤销和重大事项调整。

(六)组织实验室验收、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

(七)核准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任命备案。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实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将实验室列入本单位重点发展规划,将实验室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在重点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自主选题研究等年度计划中对实验室优先给予重点支持;提供人力资源、科研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二)组织实验室的申报、论证,成立实验室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实验室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三)推荐、任免、报备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组建学术委员会。

(四)负责实验室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年度考核,配合完成验收与评估检查等工作。

(五)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的调整,并报省卫生健康委核准。  

第九条  实验室围绕研究方向与发展目标开展研究及相关工作,取得有关资质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医学伦理、学术道德、科研诚信、知识产权、生物安全、实验动物伦理、保密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数据和资源开放共享,积极承担国家、省重大科研任务,主动开展行业亟需基础性工作,服务行业发展需求。

第三章  设立与建设

第十条  省卫生健康委依据规划布局,结合行业需求和学科发展等需要,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依托单位推荐、公开征集、定向委托、专家提名等方式组织开展实验室的立项,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建设、验收评估。

第十一条  实验室申请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承担和完成行业重大科研任务,具备聚集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条件,能够广泛开展省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具备良好的学术氛围。实验室申请立项时,一般应当是单位既有实验室或省卫生健康委批准建设的医学重点学科,运行3年以上,并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与质量管理体系。

(二)具有管理能力强、创新意识突出、团结协作的领导集体;学术带头人品行端正,业绩突出,在省内外具有较高学术影响力;具有一支相对稳定、结构合理、学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研究队伍。

(三)具有相适宜的研究场所和研究条件。实验室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平方米,有清晰的边界,并相对集中;仪器设备总价值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四)实验室符合建设规划,研究方向紧扣行业需求,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在所属研究领域居省内或国内领先水平;是依托单位的优势和特色学科,或是新兴交叉学科。

(五)依托单位应当保障实验室运行与开放经费,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相关实验条件。依托单位承诺根据实验室规模,确定与之相适应的支持和开放经费。原则上实验室每年专项配套经费不低于50万元,并建立稳步增长机制。

第十二条  符合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单位按规定格式填写《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申请书》。申请单位应当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并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意见,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核。

第十三条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与现场考察,根据评审意见,择优立项,向依托单位批复立项结果。

根据立项批复,依托单位组织编制《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并组织专家组对实验室建设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后的建设计划任务书和论证报告报省卫生健康委核准。获核准的《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是实验室建设与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运行、边开放”的原则。鼓励地方、部门和企业等通过多种形式共建实验室。鼓励国际组织、国内外政府机构、单位和个人以不同形式依法依规支持实验室建设。实验室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任务完成后,应当向省卫生健康委申请验收,在建设期满前6个月向省卫生健康委报送《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申请书》。未能如期完成建设的,应当在预定建设期满前6个月提出延长建设期的申请。延长期限最长为1年,期满后未通过验收评审的,取消其立项建设资格。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验收由省卫生健康委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验收专家组原则上由不少于5名(奇数)相关领域的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依据建设计划任务书及验收申请书,进行综合评议,并形成验收意见。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建议整改、未通过验收三种。建议整改的实验室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验收申请。未通过验收的实验室,取消其立项建设资格。

第十七条  通过验收的实验室,运行周期一般为5年。省卫生健康委将向社会公布各实验室的建设运行情况。

第四章  运行和管理

第十八条  依托单位应当重视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并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科技、人事、学科、财务、资产、后勤等多部门参加的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协调解决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鼓励依托单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择优推荐聘任人选,并报省卫生健康委核准备案。

实验室主任应当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品行端正,为本领域高水平的学科或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每年在岗时间不少于9个月,海外特聘外籍专家不少于6个月,首次聘任时一般不超过55岁(院士不超过65岁)。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报告、开放课题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个评估周期(5年)内召开不少于3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2/3。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鼓励聘请省外专家。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并报省卫生健康委核准备案。学术委员会应由7至13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1/3,年龄在45岁以下委员不少于1/3。委员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委员,原则上2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当每年向省卫生健康委报送《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工作年度报告》和本领域科研最新发展及趋势报告,提出领域科技创新政策建议。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当注重不同层次人才培养。既注重高水平人才培养与引进,同时做好优秀中青年人才培育。积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当设置开放运行机制,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立开放课题,吸引优秀人才开展合作研究;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鼓励开展医研企的实质性合作,积极参与重大科技合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在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当标注实验室名称。以实验室名义发布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的科研成果或信息,应当及时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应当注重成果的转移转化,加强适宜技术推广,加强与学会协会的协作交流,发挥引领作用,提高行业疾病诊疗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营造宽松民主、团结协作、积极进取的工作环境,营造潜心研究、勇于创新和宽容失败的学术氛围。实验室要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加强自我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确需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应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经依托单位同意,报省卫生健康委核准。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年度起止时间为上年10月1日至本年9月30日。依托单位以年度报告为基础,每年组织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报告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省卫生健康委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周期为5年。

第三十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实验室定期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评估规则,委托和指导第三方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核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并处理异议。

第三十一条  评估工作依照《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对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取消其省卫生健康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三十二条  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定期评估结果,对实验室进行动态调整。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整改和未通过四种,其中优秀比例不高于20%,未通过比例不低于3%。根据评估结果,对各实验室进行重新认定。未通过评估的实验室不再列入实验室序列。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通过验收后,统一命名为“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HNHC Key Laboratory of ×××(依托单位)”。

第三十四条  已成为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不再列入省卫生健康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三十五条  中医类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按河南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原2010年发布的《河南省医学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和评价实验室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和成绩,发现问题,促进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为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决策提供依据。评估重点是实验室的研究定位与条件、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第三条  评估工作贯彻 “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采取年度考核与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评估周期为5年,所有通过验收并正式开放运行的实验室都应当参加评估。

第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确定评估任务,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工作,公布评估结果,受理对评估工作的实名异议等。

第五条  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密工作有关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

第六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负责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参评实验室应当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不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第七条  省卫生健康委建立实验室评估专家库。评估专家一般由本领域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担任。

第二章  评估材料

 

第八条  评估材料是实验室评估的依据,包括年度报告、年度考核报告和五年工作总结。评估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实验室,当年评估结果定为整改。评估材料中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内容应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实验室根据评估期内提交的年度报告编写五年工作总结,并在依托单位内进行公示。五年工作总结中列举的所有成果必须是评估期内取得,且各项数据应与年度考核报告的内容相符。

第十条  评估材料经实验室依托单位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和日期提交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组织人员对评估材料进行审核。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  省卫生健康委(或委托单位)拟定评估方案,受理评估材料,组织专家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评估实行回避和专家信用记录制度。与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能作为专家参加评估。实验室可提出回避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在评估工作开始前按程序上报。

第十三条  评估包括初评(网络评审)、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

第十四条  初评按学科领域相近的原则分组进行。实验室依托单位按要求组织实验室在“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系统”中填报并核查实验室年度运行数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总结等材料,同时上传依托单位审核盖章的PDF版电子材料。

初评专家通过审阅实验室网上提交的运行管理数据和电子材料,根据评估指标体系记名打分和排序,汇总形成初评(网络评审)结果,并提出专家组评估意见。

第十五条  现场考察分组进行,原则上选取初评得分的前30%和后20%。现场考察专家组通过听取实验室代表性成果汇报、核查实际运行管理情况、个别访谈,形成现场考察报告。现场考察不打分、不排序。

第十六条  综合评议按领域进行。综合评议专家组听取初评和现场考察情况的报告,审议初评结果,重点对现场考察的实验室进行评议并记名打分和排序,提出评估意见。

第四章  评估结果

第十七条  评估结束后,评估机构(专家组)应当分析和总结评估工作情况,提出评估报告,并将完整的评估工作档案资料提交省卫生健康委。

第十八条  省卫生健康委根据评估报告和专家评估意见,确定并发布实验室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整改和未通过评估四类,其中优秀比例不高于20%,未通过比例不低于3%。

第十九条  整改类实验室整改期为6个月,期满后由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现场检查整改结果,检查通过的实验室评估结果定为良好,检查未通过的实验室不再列入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条  未通过评估的实验室、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不再列入实验室序列。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中医类重点实验室的评估,按河南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