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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省级专科(病) 诊疗中心管理办法(2023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7-25 16:44
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省级专科(病) 诊疗中心管理办法(2023版)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卫生健康委,航空港区教文卫体局,南阳市中医药发展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的设置和管理,我委在原《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完善制定了《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管理办法(2023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卫医〔2023〕18号)同步废止。

  2023年6月22日

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管理办法

  (2023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充分发挥优质医疗资源优势专业的引导、示范和带动作用,不断完善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十四五”国家临床专科能力建设规划》《河南省中医药条例》《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含中医、中西医结合专科(病)诊疗中心)以满足区域内本专业疑难复杂和重大疾病的医疗服务需要为重点,在中西医疑难危重症诊断与治疗、医学人才培养、临床研究、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安全等方面代表省内最高发展水平,示范带动各级医疗机构本专业医疗服务能力整体提升。

  第三条 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中医处按照中西医类别分别负责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的设置管理、考核评价和动态调整等工作。

  第二章 设置与命名

  第四条 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的名称包括河南省+专科(病)名称+诊疗中心,省级中医(中西医结合)专科(病)诊疗中心的名称包括河南省+中医专科(病)、中西医结合专科(病)名称+诊疗中心。

  第五条 专科(病)名称依据原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及部分多发病、疑难病种的中西医学术规范名称确定。原则上每专业只设置一个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

  第六条 以下情况原则上不设置诊疗中心:

  (一)主要依托少数特定设备开展的诊疗服务;

 

  (二)主要依托许可类技术开展的诊疗服务;

  (三)专科(病)诊疗服务中的过程环节;

  (四)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为不宜设置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挂牌使用,名称不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登记。

  第八条 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有效期四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的依托医院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三级医疗机构,设置有专科(病)相关的诊疗科目,相关病种服务质量与绩效分析评价综合数据全省领先。中医、中西医结合专科(病)诊疗中心相关病种、中医诊疗率全省领先。

  (二)设有申报专业的专科门诊和专科病区、护理单元,专科(病)床位不少于40张,专科(病)病床使用率不低于90%;近三年诊疗量保持连续增长,原则上区域外患者比例不低于60%,省域外患者比例不低于5%。

  (三)申报诊疗中心的专科(病),原则上应为省级以上临床重点专科、中医重点专科或具备指导价值的特色专科(病)。

  (四)在省内具有最高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能够承担本专业的疑难病例诊治和技术咨询、临床教学、技术人员培训任务。

  (五)近三年应举办过本专业至少1次全国性学术会议或至少2次全省性学术会议;每年至少在中华系列期刊、北大中文核心期刊(中医类)发表2篇学术论文,至少在国家级学术期刊上发表5篇学术论文;至少承担过1项省部级科研课题,获得1项厅局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成果。

  (六)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配备合理,科室至少配备三名高级职称人员;业务带头人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在本专业临床一线连续工作15年以上,在省内为本专业的学术权威。

  (七)专业设施、设备配备齐全,满足本专科(病)诊疗业务需要,并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

  (八)近三年内未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九)申报专业纳入本院发展规划,明确对诊疗中心人、财、物的支持政策。

 

  (十)省级质控中心所在医院原则上不再设置本专业诊疗中心。

 

  第十条 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承担以下职责:

  (一)持续提升依托医院本专业医疗技术水平,保持省内领先、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二)拟订本专业诊疗规范、指南,提升全省规范化诊疗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三)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成立专科联盟或专科协作网络,利用远程会诊、远程病例讨论、远程辅助诊断等手段,推动疑难重症病例会诊,开展双向转诊工作;在省内示范并推广高水平医学关键诊疗技术,提升基层诊疗能力。

  (四)提升省内疑难危重症临床教学能力和人才培养能力,为全省培养相关专业临床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

  (五)开展疑难危重症医学普及健康宣教工作。通过线下、线上多种途径开展面向患者及公众的疑难重症医学科普宣传,提升公众对疑难危重症医学知识的认识和理解,服务于大众健康。

  (六)承担省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设置流程

  第十一条 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设置工作包括提交申请、资料审核、现场答辩和批准设置等步骤。每年3月、9月集中申报。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向所在省辖市卫生健康委提交正式申请。请示文件中应详实介绍申报专业条件、发展前景及本院支持政策等,可附佐证材料。申报医院应首先取得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并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省卫生健康委提交设置申请。申报医院和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省直医疗机构可直接向省卫生健康委提交申请。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条件要求递交资料,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对资料进行核实论证,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

  第十四条 对资料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省卫生健康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组织申报单位进行现场答辩,并由评审组出具意见。

  第十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根据评审组意见书,经研究同意设置的专科(病)诊疗中心,正式发文设置。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六条 省卫生健康委对设置的专科(病)诊疗中心实施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七条 考核形式主要包括中心自评、专家评议、数据分析等。

  第十八条 考核内容包括依托医院基本条件与中心履职情况。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中心予以重点支持。

  第二十条 省卫生健康委对不符合条件或不能尽职履职的专科(病)诊疗中心予以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取消专科(病)诊疗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参考本办法制订本地专科(病)诊疗中心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